为了进一步树立仲裁“公正、廉法、高效”的形象,充分体现人民仲裁为人民的宗旨,促进太原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太原仲裁委员会实行“公正、及时,文明办案‘六公开’措施”。 实行“六公开”措施的目的,一是改进办案作风,优化仲裁环境;二是高效快速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解诉息讼;三是尽早把仲裁融入市场经济,为省城的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 一、案件的受理、管辖公开 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经济纠纷。 太原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论争议金额大小,不论在何地,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合同纠纷,太原仲裁委员会都有权予以受理。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亦无隶属关系。 二、仲裁程序公开 (一)当事人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手续: 1、提交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先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2、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地址、电话;仲裁的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提交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4、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 请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 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单位证明。 6、 依照太原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缓交、减交实施办法申请缓交、减交。 (二)太原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的必须说明理由。 (三)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花名册》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请求太原仲裁委员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 (五)考虑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案件裁决后不易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六)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花名册中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的选定或委托指定,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否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七)仲裁委员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被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有《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主动向秘书处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3)中“其他关系”系指: 1、对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各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5、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九)仲裁庭组成后,一个月内必须开庭。 (十)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十一)仲裁庭组成之日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四个月内结案。但依法可以延期仲裁的除外。 (十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十三)收到裁决书后,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当事人认为裁决书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三、仲裁收费标准公开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规定,经山西省物价局批准,太原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处理费。 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以下部分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5% 100元收争议金额 1001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 4%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 50001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3%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 100001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2% 7500元加收争议金额 200001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 500001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5%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 1000001元以上部分0.5% 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额为准。申请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收理费数额。 处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5万元万元以下的部分 最少不低于1000元 5万元至20万元 2% 1000元加收争议金额 5万以上部分的2% 20万元至50万元 1.5% 4000元加收争议金额 2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50万元至100万元 1% 8500元加收争议金额 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至300万元 0.5% 13500元加收争议金额 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300万元至600万元 0.4% 23500元加收争议金额 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600万元至1000万元 0.3% 35500元加收争议金额 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2% 47500元加收争议金额 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2000万元至4000万元 0.1% 67500元加收争议金额 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4000万以上 0.05% 87500元加收争议金额 4000万以上部分的0.05% (二)经审核批准,对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减交或缓交处理费。 (三)严禁超标准收费,违者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倍向当事人赔偿超收的费用。 四、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开 经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届太原仲裁委员会由十五名同志组成。 主 任:张 仲 副主任: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海涛(原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广龙(太原市工商局副局长) 郝晓琴(山西省司法厅法规处处长)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马跃进(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教授) 王继军(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教授) 申建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高法) 刘兆麟(太原市工业联合会会长、高工) 吕晋铭(山西省工行副行长、高经) 任俊德(山西省建工集团权益部部长、高经) 张亚烽(省工商联法律部部长、律师) 张枝梅(山西省律协常务理事、高律) 张金维(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 贺冠民(太原市房管局副局长、高经) 郭如新(高律) 秘 书 长:张仲(兼) 副秘书长:乔亚民 冯自典 经过太原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首届太原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二十一名同志组成。 主 任:郝晓琴(山西省司法厅法规处处长、客座教授) 副主任:薛建兰(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马卫华(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 马跃进(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教授) 马爱萍(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 王力峰(山西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高经) 王世荣(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法) 王录林(原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律) 王雨珍(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法) 王继军(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教授) 邓晓媛(山西省贸促会副会长、高经) 申建军(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高法) 冯 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高法) 李显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 李俊明(山西省建设厅副厅长、高工) 刘 新(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副研) 刘新康(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会长、研究员) 郭如新(高律) 郭俊秀(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 梁建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云业(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五、法律服务项目公开 (一)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把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场经济。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企业和公民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规范仲裁条款。 (三)在部分省、市机关山西省各地市大中型企业中设立仲裁联络处、办事处,在各企业中选聘仲裁联络员。欢迎社会各界向太原仲裁委员会联系法律服务事项。 (四)积极参加全国和省市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和大型经贸活动,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协调、规范市场行为。 咨询热线电话:0351—4223528 六、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公开 (一)仲裁员实行持证办案。 (二)接待当事人要文明用语、热情礼貌、让座倒茶、耐心解答、平心静气、离会送别。仲裁案件要公正、公平,服务和质量第一。 (三)仲裁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不准”的办案纪律;不准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筵请;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不准向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透露案情;不准借办案委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严格执行仲裁员自评、互评和当事人评议制度。对优秀仲裁员、秘书要表彰奖励,差的要批评教育。 (五)逾期组庭的要扣发有关工作人员当月奖金。 (六)逾期结案的要扣减仲裁员报酬。 (七)违规办案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解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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